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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政府《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限发给在国(境)外正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学术访问、攻读学位、连续在外居住六个月以上的留学回国工作人员”的规定。我处可为在瑞士联邦政府承认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进修、学术访问、攻读学位半年以上并即将回国工作、定居的留学人员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供在海关申报免税物品或回国后办理户口、联系工作等事宜时使用。
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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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回国工作、定居的留学人员,填写过《留学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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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回国工作需要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申请并填写《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草表。填表要求字迹工整,数据准确,本人在“留学回国人员签字”栏中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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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关证明复印件:本人护照、在瑞居留证件、回国机票;在正规高等院校学习的学生须提供注册证明和毕(结)业证书,肄业者须提供注销学籍(Exmatrikulation)证明;进修及访问学者须提供由指导教授或研究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进修或工作证明(请注明进修或工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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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办理:5瑞郎成本费;邮寄办理:10瑞郎邮资、成本费。
上述资料齐备,我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为符合条件者出具正式《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只能开具一次,对于短期回国休假、探亲的人员等不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回国后改变原出国身份再次出国的留学人员不受此限。
注: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草表PDF格式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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